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 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 用工形式。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 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非全日制 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以后,该条规定因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已经失效,对于该 意见中其他的内容,在不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则可以 继续适用。
非全日制用工在报酬支付方面以小时计酬,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 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小时计 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8.html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 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是用人单位的特殊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 于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在实际情况中非常普遍的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如打扫卫生 的阿姨、保姆等,这类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 形式,而是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因此其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进 行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8.html
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用工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约定平均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即使不超过24小时,或者每天平均不超过4小时,但是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 全日制用工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8.html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 头协定,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 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 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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