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得比较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实践中,用 人单位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制定、修改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通知、决定时,制作并保留单位开会讨论、征求意 见、协商的会议纪要等证据;制作并保留员工参加有关规章制度培训 学习的签到表、考试资料、收到规章制度的签收单等证据等。 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用人单位负有绝对的举证责 任,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仅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违 章的事实证据,还要有一系列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条,而且还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依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 仅内容要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且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如果用人单位 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只有电子证据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存在被撤销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风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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