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有如下几点:
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 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现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 社会安定的职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2.强制性。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主干部分的国家基本保险,由国家 立法强制实行,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一般不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3.互济性。社会保险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 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4.福利性。社会保险以帮助劳动者摆脱生活困难为目的,属于非 营利性、公益性服务事业,交纳保险费的多少不完全取决于风险发生 的概率,享受保险待遇的水平也不完全取决于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 是主要依据基本生活需要确定。国家对保险所需资金负有一定的支持 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5.补偿性。社会保险费用虽然主要由用人单位和政府直接负担, 但来自社会总产品中应当分配给劳动者的消费品,只不过在分配给劳 动者工资时已被扣除下来而已。社会保险就是将劳动者应得消费品的 一部分集中起来以保险形式分配给劳动者。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险仍 是对劳动者所作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6.差别性。劳动者所得社会保险待遇往往由于工龄长短、保险事 故、交纳保险费多少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养老、工伤、 医疗、生育等保险项目,1986年又建立了待业保险。上述制度的实 行,对于保障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安定团结,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人口老龄 化的到来,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存 在机制不合理、覆盖面不广、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不高、管理体 制不顺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经济效益的提 高,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从1992年起普遍开展企业劳动、工 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其中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以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并带动工伤、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 利”中,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要求国 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 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可靠的帮助和补 偿。在劳动法颁布前后,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还制定了《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多项法规。 劳动合同法尽管没有对社会保险作专章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 立、履行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如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 的必备条款,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 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 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 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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