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虽然我国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的内容,但是并不排除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比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以及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封建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残余,阻碍着婚姻自由的实现。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家庭法作了两项禁止性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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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结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区分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关键,主要看是否以索取大量的财物为目的。如果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包办自己的子女或他人的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就是买卖婚姻;如果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强迫包办自己的子女或他人的婚姻,并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则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的违法行为,故婚姻家庭法明文加以禁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如子女干涉丧偶、离异的父母再婚、复婚;父母干涉子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干涉非近亲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给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同时也容易造成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进步。由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此需要综合治理。首先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立新风。同时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区别情况,划清各种必要的界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有的还应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时如果使用了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情况为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向他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1)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二者虽然都具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买卖婚姻是第三人索要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本人索要财物;买卖婚姻索要的财物必须是大量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一定是大量的;买卖婚姻必须是包办强迫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结婚为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4.html
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婚姻,但是,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比买卖婚姻多,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可低估。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对于此类行为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这方面的纠纷有的发生在毁婚约时,有的则是在离婚时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行为、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男女双方之间,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被迫付出的代价。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同于以婚骗财。骗取财物者并无与对方结婚的目的,其社会危害性比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大,对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追究骗财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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