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含义及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首先,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应当包办或强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包办、强迫婚姻。缔结婚姻和维系婚姻主要是为了实现家族的利益,满足传宗接代的要求。父母、家长对子女的婚事享有人身特权,当事人根本没有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因此在当代,婚姻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婚姻自由有以下两个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禁止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这项权利,否则就是违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2)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滥用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就是在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1.结婚自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具体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结婚;二是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绝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我们既要反对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也要反对在婚姻问题上的各种轻率行为。当事人双方应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2.离婚自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3.html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

具体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夫妻任何一方有权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为理由,诉讼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三是离婚当事人在主张和提出离婚的同时,要妥善地协商和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要帮助贫困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对离婚自由既予以保护,又强化了离婚时的法律救济手段。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或丧偶、离婚的男女,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起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在事实上已经“死亡”的夫妻,能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内容。结婚是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对于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问题,当事人享有最广泛的自由。离婚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只是解决夫妻冲突的最后的手段。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不能仅凭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愿望,其对另一方、对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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