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规定不但凸显了婚姻家庭在国家的独特价值与地位,也彰显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坚定守护。习近平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2.html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宣明:“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彰显了婚姻家庭在国际人权立法上的重要价值和地位,并强调缔约国应积极致力于对婚姻家庭的支持与保护,最大限度地采取一切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承担对家庭的保障义务,以确保婚姻家庭圆满维持幸福和谐,免遭破坏和瓦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进一步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核心意旨。《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也对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具体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继承权及弱势群体作出了保护性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2.html
《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明确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既承载着我国宪法的核心意旨,也是对国际人权公约“家庭条款”的一种中国表达,表明了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关照和倾力守护,并在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体系化科学建构,完备了婚姻和家庭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62.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