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或其他任何人为手段加以解除(送养例外)。例如,父母子女关系,既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解除。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终止的仅是双方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关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果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三)配偶关系的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配偶一方死亡时间或领得离婚证、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四)姻亲关系的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现代各国立法有消灭和不消灭主义两种情况。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现代各国立法差异很大。有的采取任意主义,即立法对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终止姻亲关系不予规定,完全由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有的则采取有条件的消灭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如生存配偶一方再婚或作出终止姻亲关系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终止。如日本旧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离其家时(即再婚),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的姻亲关系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76.html
我国婚姻家庭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是否与死亡配偶的血亲仍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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