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一)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当事人的合意,可以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予以撤销的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的处理,我国《民法典》兼采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双轨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首先,无效婚姻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婚姻主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在结婚问题上的个人权益,因而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适用法律上应有所区别。只有区别违法婚姻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分别予以无效或者撤销的不同处理,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安定和社会的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其次,由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属主观认识范畴,不同于无效婚姻可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去衡量。因此,因违背真实意思而缔结的婚姻,不宜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解决,而应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1.协迫婚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的主体可能是另一方当事人、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不论是受到谁的胁迫,只要受胁迫方认为结婚是非自愿的,是受到强制的,就可以请求有关机关撤销该婚姻。婚姻法修订时有人提出,因受欺诈而结婚的也应当列入可撤销婚姻。考虑到欺诈的范围太广,比如有配偶而欺骗对方说自己未婚,可以认为是欺诈,那么自己50岁告诉对方只有40岁、自己没有多少钱告诉对方自己是个富翁、自己离婚有子女告诉对方未婚无子女,等等,是否是欺诈呢?是不是只要在结婚时有不实之词,都可以作为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呢?为了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鉴于欺诈内容属于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已作为无效婚姻规定,因此,婚姻法修订时没有将受欺诈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2.隐瞒重大疾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2017年修正的《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民法典》把疾病婚作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体现了对疾病患者婚姻自由权的尊重,同时基于婚姻诚信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疾病患者有在结婚登记前向对方告知的义务,否则被隐瞒方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民法典》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包括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得不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或者因为婚姻当事人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另外一方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选择,因此享有了撤销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2.html

(三)撤销婚姻的程序

关于撤销婚姻的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实行不告不理,即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或者被隐瞒了重大疾病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动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宣布撤销该婚姻。因此,可撤销婚姻中婚姻关系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并不消灭。法律把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仅赋予了受胁迫的和被隐瞒的当事人一方,受胁迫的和被隐瞒的当事人既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该权利,也可以用明示的方式行使该权利,但受胁迫的和被隐瞒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法律在赋予受胁迫当事人一方撤销权的同时,为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也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对权利人行使这项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间。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诉讼,撤销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就视同受胁迫和被隐瞒当事人一方对该婚姻的默认,从而使该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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