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一)规定无效婚姻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无效婚姻制度,除一些司法解释外,对违法婚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是按离婚处理的。只是对重婚宣布婚姻关系无效,这不仅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无效婚姻及其子女的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以离婚的方式处理违法婚姻,等于默认了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对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无效婚姻进行了修改,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删除,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1.重婚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已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再与他人缔结婚姻,便会产生另一个婚姻关系,这就构成了重婚。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由于我国《民法典》在结婚一章未具体规定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婚,因此在婚姻无效或撤销之前可否再行结婚,就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有的专家学者指出,我国今后不采取当然无效制度,而采用宣告无效制度,以便国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监督。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今后婚姻家庭法应明确限定原婚姻(无论是违法还是合法)关系未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前,当事人不得再行结婚;原合法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未离婚或因一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1.html
凡是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凡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而结婚的,都应当认定该婚姻无效。
3.未到法定婚龄的
男女双方分别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才允许结婚,其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认定该婚姻无效。但申请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说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无效由人民法院判决,为确认无效。
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若主张婚姻无效,应经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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