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此外,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还会引起其他法律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具体说,主要是:其一,由于无效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其二,对无效婚姻的男女当事人,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三,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只能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处理继承问题;其四,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对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共有。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婚姻被宣告无效后,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中有关按份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无过错一方多分财产。对于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要比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若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如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财产事前作出了约定,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三)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重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明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当事人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征得其合法配偶的同意,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重婚期间,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不属于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而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从而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从程序上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危害和歧视。

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其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说,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切实、妥善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宣告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959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