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夫妻双方的姓名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中轴,宗法思想极为严重。“三纲五常”是家庭伦理关系的基本准则,实行夫权统治,妇女毫无姓氏自主权可言,妻与夫要同姓才能共同祭祀夫之祖先,也才能在死后接受子孙之祭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表明,夫妻双方不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姓氏的变化,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因配偶身份而享有改变他方姓氏的权利。当然,如果夫妻一方自愿改变姓氏,法律也不禁止。但是现实生活中,在我国大陆地区妻冠夫姓的习俗已经不再存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一)姓名权的法律解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是姓名的设定、变更、专用权,姓名权往往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二)夫妻姓名权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一般而言,姓名权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成立或终止而发生变化。②无论双方的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收入、财产如何,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③夫妻的姓名权不因夫妻相互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居住方式的变化而变化。④夫妻有各自独立的姓名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对姓名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双方选择夫姓、妻姓或他姓均属合法。⑤夫妻双方均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一方均不得强迫对方改变自己的姓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三)法律规定夫妻姓名权的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法律规定夫妻姓名权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与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废除落后的婚姻习俗对妇女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形成良好、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四)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6.html
这从侧面反映了夫妻享有平等的姓氏权,从立法上否定了子女只随父姓的传统。但须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关于子女姓氏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①子女出生后,姓氏的确定应由父母协商;也可因协商而变更,若子女有相当的辨别能力,则应征得其同意。②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变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③子女成年后,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权决定保留或变更原有姓名,父母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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