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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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姓名权

姓名权虽系自然人的自身权利,但一般而言,由于自然人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一般由父母决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确定了子女在有相应行为能力时决定自己姓名的自由权。子女既可以选择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甚至可以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干涉。同时也意味着父母在决定子女姓氏时,父方不得强迫子女必须随父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性,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丛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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