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问题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违法的两性结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1)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构成事实重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2)男女双方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和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3)男女双方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事实婚姻和一切隐蔽的、临时性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4)事实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事实婚姻按其欠缺结婚法定要件的情况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双重违法的事实婚姻,是指既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又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另一种是单一违法的事实婚姻,仅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在我国事实婚姻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尤为突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但更多的则是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因登记不便或收费不合理造成的,此类事实婚姻的违法程度较轻。所以,对事实婚姻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对于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精神,可分别依其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不同,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是对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要件的事实婚姻的一种补救措施,使其效力有机会得到补正,转化为合法婚姻,以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对此我国《民法典》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1.事实婚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后有追溯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对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民法典》既没有列为无效婚姻,也没有承认其部分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与解除方式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即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互负扶养的义务,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后的收入,除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时,应该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处理事实婚姻案件与一般的离婚案件应当有所区别。当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调解无效时,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对事实婚姻虽是有条件地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但因其本身具有违法的性质,判决不准离婚,有悖法律的精神。法院在判决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应适用《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适当照顾分给遗产)。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9590.html
  • 事实婚姻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