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之所以允许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至于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只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只有在对夫妻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管是协议程序的离婚,还是诉讼程序的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1.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也享有平等的清偿义务。法律不允许谁抢占的财产就归谁所有,也不允许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2.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这一原则是《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在司法实践中,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主要是优先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当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对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处理可以适当多分或判决给予女方所有。如果发生男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甚至需要女方帮助的,离婚时适当多分给男方财产,并不违背该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抛弃了离婚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的观念,在婚姻关系是否能够解除的问题上,不看婚姻破裂的原因,即不追究过错行为,只看婚姻本身是否已经“死亡”。而在离婚的法律后果方面,即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则要体现出对过错行为的惩罚。因此,法律规定了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产生于一方的过错,其结果都直接关系到财产问题,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第一,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之一,涉及的是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关系的解除。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已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地限定在重婚或姘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重大过错范围内。而夫妻财产分割时所说的过错,除了上述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外,还包括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通奸、卖淫嫖娼、赌博、故意隐匿夫妻财产、因女方生女孩而故意制造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其他过错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第三,适用的结果不同。适用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程度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由法官酌情判定,但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而离婚损害赔偿适用实际赔偿的原则,既要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损失,即使有过错一方有经济困难,也应该判决其在一定时间内给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2.html
第四,适用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离婚案件中,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清双方的法定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再用分割后的财产或有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向无过错一方赔偿因有过错一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作为互补。具体说,在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过程中,如果过错方的某种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就应当既要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还应该在财产分割后,确定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了无过错一方,进而否认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能因为有过错一方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就不再予以照顾。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应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种生产资料特别技能、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不能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另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原则
平均分割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方法,即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夫妻各一份。但应当注意的是,平均分割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夫妻双方须处于同等条件。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夫妻双方均无过错或均有过错,不需要对其中一方加以照顾的情况。而且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并不是绝对的,还应该兼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它要求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不得将夫妻双方实际占有、使用的并无处分权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及其他来源不明的财产非法分割。不能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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