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所有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它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继承法的宗旨和首要任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1)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知识产权中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的财产权,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2)我国《民法典》确认遗嘱继承,并且承认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其身后财产及其他事务的权利。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死者希望将其财产遗留给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亲属所有,并根据这一推定,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3)我国《民法典》还设计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各种司法救济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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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9.html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1)获得继承权时,男女平等。凡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2)在继承顺序上,男女平等。在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男是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如儿子和女儿都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或母也为子女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对男女平等地适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是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的传统美德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为了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继承法中也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贯彻落实了上述宪法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
(1)在法定继承中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在遗嘱继承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在遗产的处理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规定当继承人有违反此原则的行为时,丧失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5)为了解决有特殊困难的公民生养死葬的问题,《民法典》还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6)为了鼓励赡养老人,继承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列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以贯彻这一原则。
(四)权利义务一致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继承编的许多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继承中的权利义务一致,是指继承人资格的是否享有,除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外,在特殊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也会成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此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也是其继承内容的一部分。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亲关系,相互之间本没有扶养关系,亦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能继续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关心、帮助、照顾或者在经济上持续提供资助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民法典》赋予丧偶儿媳或女婿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资格,使其能以独立的身份取得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除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外,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原属姻亲关系的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3)在遗产分配时,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义务较多的,可多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4)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适用概括继承的原则,接受遗产的继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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