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问题的解决和合理分割
离婚时的住房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处理住房问题应把握几个方面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4.html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4.html
(2)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4.html
(3)离婚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综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予以解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4.html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其他应认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双方均享有承租公房的承租权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4.html
只有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公房享有承租权,而一方无权承租公房且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无权承租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无权承租方租房确有困难的,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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