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原则性规定及清偿办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由此规定不难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偿还个人债务的责任,往往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混为一谈。因此,离婚案件中的债务清偿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离婚时对所欠债务的清偿,首先要搞清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办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具体说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维持家庭的共同生活和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款,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办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可以承诺日后清偿。清偿的办法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25.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