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智力投资之债的清偿
夫妻智力投资之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为另一方进修、上大学、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或学习某项专业技术、技艺等所产生的债务。对夫妻因进行智力投资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值得探讨。有关学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进行智力投资后一方或双方的受益情况等作出不同的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0.html
(1)应认定为受益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学习某项专业技术、技艺,攻读研究生或者出国留学等筹款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应视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二是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攻读研究生或者出国留学等筹款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这种学习所产生的人力资本的含金量颇高,即使离婚时另一方已经将所学之长产生的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但离婚时收益时间不长,仍应认定为受益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0.html
(2)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借款对另一方进行智力投资,另一方可得的仅是某项普通的技术或者技艺,人力资本的含金量不高,所借债务不多,且另一方获得某项普通的技术、技艺后,将利用所学之长挣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部分,由双方分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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