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而离婚的债务的清偿
夫妻财产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还涉及财产交换关系,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约定财产的权利与自由过大,将会为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债务提供一些机会,会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审判实践来看,有人为了逃避债务,难免会滥用法律赋予其享有的随时可以约定其夫妻财产的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则视为没有约定,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债务因而仍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是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所欠债务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1.html
(1)离婚时,为逃避债务将全部或大部分共同财产协议归一方所有,致使债务无法清偿的,应认定该协议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1.html
(2)离婚时,为逃避债务夫妻一方将其婚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那么,该约定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1.html
(3)人民法院在判决分担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能力强的,应适当多承担一些;能力弱的,少承担一些;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般不分担债务。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1.html
(4)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考虑谁经手的借款分给谁偿还,谁与债权人有较密切的关系分给谁偿还,双方分担数额的差额部分以共同财产补足。这样处理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日后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1.html
(5)夫妻一方为躲避债务离家外出长期无音讯,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夫妻共同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离婚时可将夫妻共同债务不作分割,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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