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该条规定了被收养人应符合的实质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6.html
①被收养人须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利于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的感情,使收养关系比较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6.html
②被收养人在事实上是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的婴儿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双方因各种原因无力抚养或不能抚养的子女。这些未成年人在事实上是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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