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7.html
(1)未成年人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即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是因为有特殊困难无力亲自抚养子女,如由于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导致经济困难,在事实上无法对子女进行抚养。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得将子女送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如果生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送养子女的,也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单方送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依此规定,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时,应告知死亡一方的父母,征求其意见,如死亡一方的父母愿意并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生存一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7.html
(2)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收养法对这些监护人送养孤儿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7.html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慈善机构。这些机构承担着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养育和监护职责。在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时,社会福利机构可将监护的孤儿送给收养人收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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