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是指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而不产生当事人期待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条规定,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84.html
(1)收养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当事人意思表示时受到胁迫、欺诈等而作出有违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③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收养人或送养人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84.html
(2)收养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如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未按法定程序履行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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