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

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

【基本要求】 公司特定岗位的雇员离职后,可能仍继续占有可与原公司不公平 竞争的信息优势。公司可以通过与特定员⼯订⽴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 议的⽅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专⻔ 保护。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有⼀些强制性规定,因此, ⼀份具有法律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既要满⾜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 和⽣效的条件,还需要注意以下⼏个⽅⾯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所保 护的信息限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3.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依法划定。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存在⼀些法 定的限制,主要针对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员的范围、地域范围和竞 业⾏为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1)对于与公司建⽴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可约定竞业限 制义务的⼈员包括公司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对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2)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不限于国内和国外,但是考虑 到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以及对⽤⼈单位可能滥⽤竞业限制的限制, 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应当以公司开展的业务现实拓展到的 地域为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为包括两类:⼀类是⾃⼰开业 ⽣产或者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产品、从事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另⼀类是 就职与本公司⽣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 其他⽤⼈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4.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劳动者离职后需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约定经济补偿虽然不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 ⽆效,但是因⽤⼈单位的原因导致 3 个⽉未⽀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 可以依法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险提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1.董事、⾼级管理⼈员在承担竞业禁⽌义务的期间,利⽤职务便利、篡夺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竞业禁⽌义务所得的收⼊应 归公司所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33.html

2.对于除⾼级管理⼈员、⾼级技术⼈员之外的其他普通员⼯,约 定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该员⼯知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 密事项为前提。双⽅就竞业限制协议发⽣纠纷时,公司需要举证证明 该员⼯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否则竞业 限制协议可能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效。

3.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且涉及对劳动者⽣ 存权、就业权的保护,因此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进⾏协商约定,其形式 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包括独⽴的竞业限制协议,但 是不能在公司章程、员⼯⼿册、规章制度中进⾏笼统的规定。以公司 章程、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可能会被 认定为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

4.《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 2 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 2 年,当 法定的 2 年期间届满后劳动者依照约定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时,基 于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公司可能需要继续⽀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将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形式 限定在货币形式,⽽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给付并没有严格限定在货 币⽀付。那么以股票、股票期权等⾮货币形式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并⾮绝对不可。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社会法,为 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单位的⾏为界限,该法的很多条 ⽂对于⽤⼈单位⽽⾔都是强制性规定。该法第 23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需按⽉给付,⽬的在于解决劳动者因就业受限⽽可能的⽣活困难,为其⽣存提供持续稳定的经济保障。因此,能否约定以股 票、股票期权等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要受该规定的规制。

【案例指引】

张某于 2018 年 8 ⽉从 A 公司离职。双⽅曾签订《保密与不竞争 协议》,约定张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并约定由 A 公司的⺟公司B 公司于张某离职时发放股票期权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来 张某与 A 公司发⽣纠纷,张某起诉请求 A 公司⽀付竞业限制经济补 偿⾦ 12 万余元。

A 公司辩称,2018 年 8 ⽉张某⽀付了预付⾏权价以保留期权,证 明公司通过保留期权的⽅式给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则主张, 其与 A 公司订⽴过 2 次劳动合同,每次订⽴劳动合同时,A 公司均承 诺由 B 公司授予其期权若⼲,分期归属;在其离职时,已经获得 21 250股期权的归属,具备⾏权资格,因 B 公司暂未公开上市,其向 A 公 司⽀付了该笔期权的预付⾏权价;该次⾏权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关,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期权,A 公司并未令其⾏权。 对于张某⾏过⼏次权,A 公司表示不清楚。⼈⺠法院要求 A 公司 提交双⽅签订的期权授予相关协议,A 公司答应提交却未予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陈述符合实践中的⼀般做法,法院为查 清事实,要求 A 公司提交期权授予相关协议,A 公司答应提供却未予 提供,其应当承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其未⽀付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双⽅约定以 B 公司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但是 B 公司并未公开上市,其股权并不存在⼀个各⽅接受的交易价 格,张某能否因⾏权⽽盈利、盈利能否达到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最低 标准难以确定,并且该股票期权⽋缺流动性,这些使得双⽅的约定相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较为不利。因此,⼈⺠法院 认定双⽅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效,应当视为未 约定经济补偿。张某按照其离职前⽉平均收⼊的 30%主张竞业限制补 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持。

【⼀次性告知单】

1.即使竞业限制协议因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被认 定为⽆效,但是当劳动者已经依约履⾏竞业限制义务并请求公司⽀付 经济补偿的,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公司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 补偿。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劳动者履⾏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公司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前 12 个⽉平均⼯资的 30%按⽉⽀付经济补偿的,公 司应予⽀付。⽉平均⼯资的 30%低于劳动合同履⾏地最低⼯资标准 的,按照劳动合同履⾏地最低⼯资标准⽀付。

3.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随时单⽅⾯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基于对劳动者信赖利益 的保护,劳动者请求公司额外⽀付 3 个⽉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公司 应予⽀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付违约⾦后,公司仍可以 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48 条。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5 条。

《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6 条—第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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