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及“自费药条款”与《保险法解释(三)》的关系
《保险法解释(三)》的序言部分明确指出,“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因此,《保险法解释(三)》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商业三者险属于责任保险,规定于保险法财产保险部分,不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不应适用《保险法解释(三)》的规定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的纠纷,不应适用《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审理“自费药条款”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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