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出庭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
可以要求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关于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
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根据这一规定,对专家辅助人应做如下理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1.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辅助人,不是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协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因此,专家辅助人当庭陈述的意见从证据法的意义上,仍属于当事人陈述。庭审时,专家辅助人不坐证人席,应坐当事人席,专门性问题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应当退出审判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2.专家辅助人的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自行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3.专家辅助人能否参与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认为专家辅助人不具有出庭必要性的,可以驳回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4.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情况并附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证书副本。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当
事人的认识,人民法院不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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