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 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 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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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鉴定程序启动和确定鉴定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等,对专门 性问题进行鉴定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普遍现象。 这些专门性问题必须由 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 人,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认定、分析和判断,最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即为鉴定意见。 在民事诉讼 中,鉴定意见在一些情形下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于 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和可靠程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正确地运用鉴定意见,便可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或直接否定某些主 要事实情节,这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显得更为重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和广泛运用,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将越来越显著。 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种种 原因,鉴定意见也有不准确、不可靠的时候。 有的时候,不同鉴定人就同一问 题得出的鉴定意见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不能唯鉴定 意见是从,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 事实,作出正确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鉴定 程序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未 对本条作出修改。 本条规定了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人的选任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关于鉴定程序的启动,2012 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 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一规定没有涉及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使不少人误认为鉴定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人 民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行为。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不保 持独立和中立,随意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因此对应当 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部分案 件裁判不公。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鉴定程序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也是 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这也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现代民事审 判制度的客观要求。 因此,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规定当事人申请 鉴定的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同时也就人民法院主动委托鉴定作了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 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 行鉴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 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 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 的内容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另一方当事人虽然不同意,法院一般 也应当启动鉴定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本法第 6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履行自己举证责任的 内容。 当事人需要鉴定意见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时,理所当然应当申请鉴 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就该主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是当事 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无须干涉,更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 鉴定。 但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 件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比如,某些专门性问题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需要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本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 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关于鉴定人的确定,本条规定了两种方式:协商和指定。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 定的,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况 下,如果直接由法院指定鉴定人,容易产生法院根本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径 直指定某一鉴定人的情况。 由于目前鉴定人制度还不完善,鉴定标准不一,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当事人容易产生对鉴定人的不信任,导致重新鉴定等 问题。 为在程序上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鉴定人。 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和诉讼权利的尊重,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法 院和鉴定人中立性的质疑,鉴定意见更有可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有利于法 院妥当、迅速、信服地解决纠纷。 法院指定鉴定人,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在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情 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愿进行鉴定,所以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 鉴定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鉴定人,但是决定和委托鉴定仍然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双方当事人协商意见一致的,经人民法院审查 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向鉴定人出具委托鉴定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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