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 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 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 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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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3.html

本法第 66 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鉴定意见是对 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的意见,属于 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有必要进行质证,这是对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正当的程序保障。 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发问,回答有 关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证 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 否则,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无 从产生,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作 证义务之前,司法审判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高,不少法官只是当庭宣 读鉴定意见而很少通知鉴定人出庭。 另外,即使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也往 往拒绝或推诿,法官也没有措施可以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 种种情况说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而造成了对鉴定意见基本 上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进行质证,严重地影响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合法性基础。 这种现象也对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 澜的作用。 因此,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专 门增加了本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3.html

本条首先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根据这一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 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意 见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 见表示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时不再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直接认可鉴定 意见的证明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则需 要在开庭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此时,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和提问,回答有争议的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的。 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 需要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比如,鉴定意见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 此时,虽 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但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作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3.html

关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本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 庭作证的,首先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鉴定意见将失去证 据作用。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鉴定意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 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的意见,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 接影响,有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胜诉还是败诉。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 性、合法性,避免反复鉴定,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做到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 权利,让当事人接受鉴定意见,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应当在对鉴定意见有争 议的情况下,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回答相关 问题。 另一方面,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对个案来讲是特定的,在诉讼上具有 不可替代性,如果证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允许,并可以通过 其他方式如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而鉴定 意见是法院委托的,由专业人员根据科学方法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判 断,不具有唯一性,具有可更换性或替代性。 鉴定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因此,不能像对待普通证人 那样为鉴定人设定特殊原因从而使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合法化。 如果鉴定 人在客观上确实因特殊情况,如长期抱病在身、到国外长期探亲甚至定居等 难以出庭作证的,就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并重新作出鉴定意见,而不得允许 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3.html

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如果仅规定其鉴定意见不被法院接受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就是把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不利后果归于当事人,鉴定人无须承 担任何责任。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合理的,特别是已经支付了鉴定费用的 当事人,更会起到纵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负面作用。 因此,本条进一步规 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 求返还鉴定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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