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八十二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 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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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关系也不断产生重 大的变革,民事案件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性问题与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手段密切相关,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网 络、医学、生物、金融等,当事人依据自身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及法官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专长,但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也不一定能清楚。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在总结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诉讼。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第一,如何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 本条规定的所谓“有专门知识的 人”,通俗一点讲就是“专家”,有的将其称为“诉讼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等,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 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 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 如何认 定“有专门知识的人”,首先,涉及对“专门知识”的理解。 这里所称的“专门 知识”应当是指不为一般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 的那些知识。 专门知识的范围应当排除普通知识,即凡有相当学识经验均能 掌握的,应为当事人所应知应会、社会公知或者法官所必备的知识,如包括世 人共知的自然法则、经验总结、生活规则、伦理道德规范等。 专门知识一般也 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知识,这些应当为法官及诉讼代理人等履 职所具备。 其次,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能够证明自己在该专门领域内作为真 正的专家具备应有的经验,并被证明合格,能够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 出合理证明。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专家”应当具有四个特征:(1)作为专家 的工作,其性质应当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其重点不在于体力劳作而在于精神 的、判断性的、脑力性的工作;(2)由于其职业的社会属性与职业竞争机制所 决定的,作为专家的职业应极为重视其职业道德以及与客户相互间的关系; (3)作为专家的职业大都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资格或者等级资质,并有相应的 专家集团来维持和不断增强其业务水平;(4)由于专家的职能性工作在社会 上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专家个人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最后, “有专门知识的人”没有固定的标准或者认定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无 法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 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第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有专门知识的 人出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接受申 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就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理由不成立,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从本条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启 动,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第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主要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因此,有专门 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有两个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一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鉴定意见是具备资格的鉴定 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随 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民事纠纷日益复杂,在民事案件中需要 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日益增多,鉴定越来越成为证明事实主张的一种十分 重要的证明方法和手段,鉴定意见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作为一种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也存在其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错综复杂,鉴 定过程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发生错误的情况难以避免。 同时,在 一个专门性问题领域,可能鉴定人有许多,由于学识、学派、品行、分析判断的 角度方法等的不同,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导致选择什么样的鉴定人即等于选择了什么样的判决。 另外,鉴定工作 的专业性较强,仅凭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身的知识难以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 题,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只能通过重新鉴 定来解决;虽然法官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判断,但由于知识结构上难 以完备也不可能完备,法官往往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客观上只能对鉴定意见 高度依赖,这种法院的判决被鉴定意见左右的情况最终也会损害司法的权 威。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其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 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鉴定方法是否可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的选 取是否适合等,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学判断、提高内心确信提供 参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一制度设计本身也在客观上会进一步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从而对鉴定 意见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增加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同时,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能够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促进 案件的尽快解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二是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问题涉及某一专门领域 的专门知识,这些专门问题有的无法或者无须通过鉴定解决,但对于审理案 件、认定案件事实又具有一定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建筑、机械、金融或者 网络等领域中某一专业词语如何理解等问题。 对这些专业问题的界定和把 握,不少显然超出了法官这一职业所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 有专 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能够帮 助法官和当事人对这些专业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克服因法 官知识结构的局限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而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 不利影响,从而使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建立在对专业人才充分运用的基 础上,具备广泛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客观性,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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