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否可以是鉴定单位
在涉及司法鉴定的场景中,通常会出现两类主体,即鉴定人和鉴定单位。我们认为,伪证罪中的 “鉴定人” 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鉴定单位,主要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77.html
第一,从法律主体定位来看,鉴定人与鉴定单位是并列的两类独立主体,二者不能等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2 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该条款直接将 “鉴定人” 与 “鉴定机构”(即实践中的鉴定单位)作为两类需分别管理的主体予以规定;此外,其他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也始终将两类主体分开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二者的独立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77.html
第二,从鉴定意见的责任归属来看,鉴定意见的出具与生效本质上只能由自然人(即鉴定人)作出并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10 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该条款确立了 “鉴定人负责制度”,明确鉴定意见的责任主体是实施鉴定行为的自然人,而非鉴定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77.html
第三,从刑法犯罪主体规定来看,单位犯罪属于法定犯罪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个罪名是否包含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因此从刑法规范层面,鉴定单位无法成为伪证罪的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77.html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鉴定单位在 “鉴定意见” 上加盖公章,但这一行为不能成为认定鉴定单位可作为伪证罪主体的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由所在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由此可见,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的核心作用,是表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具备合法的执业身份与资质,而非由鉴定单位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意见的最终责任仍归属于签字确认的鉴定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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