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实习期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不赔”条款
实务中,争议集中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实习期是否包含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关于实习期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第74条规定了初次申领驾驶证实习期和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2021年12月,公安部废止该规定,重新制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原规定的第74条变更为第76条,同时删除了增驾实习期的规定,但是在其他条文中仍然提及增驾实习期,因此公安部并未完全放弃增驾实习期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习期仅指初领驾驶证实习期,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实习期还包括增驾实习期。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于此类免责条款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认为实习期仅指初领驾驶证实习期,不包含增驾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03.html
另一种分析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未规定增驾实习期,可以认为实习期不包含增驾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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