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本质上并非对生命权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处理。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要考虑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关联程度,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割。近亲属的顺位,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近亲属才能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9.html
【注意】生活紧密程度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不宜机械地按照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计算共同生活时间比例的方式分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公序良俗和个案特点,对生活紧密程度予以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9.html
如结婚时间较短的年轻夫妻,其共同生活时间少于夫妻一方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即便如此夫妻的生活紧密程度显然仍近于夫妻一方与其父母的程度。再如,在事故发生前,夫妻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定时间,此时生活紧密程度包括关系远近程度,均已经发生变化,不能再用一般观念判断。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存在定型化的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实际生活状态,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况确定亲疏关系和生活紧密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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