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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