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的界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据此,被扶养人分为两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1.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2.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扶养人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范围按照《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075条的规定,确定第二顺位近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关于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可以作为被扶养人的问题。《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
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兄弟姐妹之间只在上述法定条件下才具有扶养义务,发生人身损害的,兄弟姐妹才可以作为第二顺位的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2款关于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资格的确定,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标准,并未特别考虑被扶养人的年龄。省高院也对被扶养人的资格强调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标准。对于被扶
养人的资格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是通过退休年龄推定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且不考虑退休金是否作为生活来源。在一定时期内,这一做法具有合理性和便捷性,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做法已经不符合社会实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使得多数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仍处于相对良好的状态。无论是否实际继续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劳动能力一般只是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并未完全丧失。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所规定的两个要件,审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体资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和第14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此,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法有权获得赡养。人民法院可以60周岁为标准区分成年近亲属,60周岁以下的从严把握,60周岁以上的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成立要件进行扩大解释,证明标准适当降低。具体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7.html
1.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
无论年龄,以下人员可以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1)鉴定意见认为丧失劳动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严重的肢体残疾;
(4)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重大疾病,明显不具备劳动能力的。
60岁周岁以上的人员,对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有医疗机构诊断等证据证明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或者无法完全治愈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的,可以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注意】只有“三高”没有其他疾病的,一般不宜视为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
2.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判定
(1)60周岁以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正当工作的,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60周岁以上的城镇退休人员,未继续工作且退休金达不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
(3)6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没有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或者社会保险达不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
3.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般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时,已经受孕、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其出生后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注意】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权获得赡养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矛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照顾特殊需要共四
项内容,其从广义上界定了对老年人赡养的内容,从中可见经济供养仅是一个方面;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性质的赔偿,关注的是被扶养人对经济供养的实际需要,并以此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的老年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际上并不需要扶养人通过生活费的方式予以供养,该费用也就不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即使某些老年人不具备索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只是否定侵权人的部分赔偿范围,并非否定扶
养人的法定赡养义务。
2.证明劳动能力或者是否患病不属于居(村)委会的职能范围,对其证明不予采信。严重精神疾病、重大疾病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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