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的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此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调整的斟酌因素。残疾赔偿金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理论基础,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平衡。原则上劳动能力丧失主要依据伤残等级评定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赔偿基础,但绝对地、机械地采取与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来确定劳动能力丧失基数,对某些个案无法形成适宜的赔偿数额。此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以及对职业的妨害的情况,并参照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例如,受害人因鼻骨骨折造成十级伤残,但职业是公司财务人员,且并未因伤失业,根据一般生活常识,该伤残痊愈后对其劳动能力和未来的收入不会造成严重妨碍,对此可对其残疾赔偿金适当调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0.html
再如面部瘢痕对演员的影响显著大于其他职业,严重妨碍工作收入,对此可对残疾赔偿金适当增加。残疾赔偿金的调整,应注意以下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0.html
1.一般在伤残等级较低的案件中调整(如九级以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0.html
2.受害人的职业状况和因伤误工状况获得充分证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0.html
3.以伤残等级对应的固定比例为计算基数,调整后的计算比例不宜超过相邻伤残等级的计算比例。例如,十级伤残计算比例为10%,需要增加计算比例的,增加后一般不宜超过九级伤残对应的20%的比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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