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的认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完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出于衡平当事人各方权益的考虑,没有特殊情形的,护理期限的认定可采取以下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6.html
1.护理期限的认定一般不超过十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6.html
2.伤情较重或者身体健康情况较差的受害人,护理期一般不宜超过五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6.html
3.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护理期一般不宜超过五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6.html
4.护理期满后仍需护理的,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6.html
【注意】护理期和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期应尽量基本一致。例如,当事人被鉴定为长期护理依赖,同时假肢的使用年限为4年,则可以支持更换一次,即假肢可以使用8年,护理期可以相应认定为8年。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已经安装的假肢可使用4年,则可暂不支持更换假肢,护理期相应认定为4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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