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期的认定
1.误工期一般可由司法鉴定提供参考意见,无特殊情况不宜按照鉴定意见的上限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3.html
2.当事人拒绝鉴定,但提交误工证明、医嘱或者病假单证明误工期的,相关证据显示的时间不宜直接采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受害人从事的工作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合理性审查。人民法院也可以
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证据显示的时间明显超出该规范的,不予采信。据此审查误工期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释明,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于参照该规范认定误工期的意见。一
般而言,该评定规范提供的误工期范围,不宜顶格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3.html
3.定残后不存在误工费。理论上,残疾赔偿金是赔偿权利人因伤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定型化的误工损失赔偿。在法院已经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当事人再要求对后续治疗
期间误工费的赔偿,属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重复计算,不应支持。另外,在受害人存在伤残的情况下,相关证据证明的误工时间不能超出定残日,误工费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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