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必要性的认定
护理必要性审查的是受害人是否具有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如果伤情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活动上需要依赖他人辅助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即具有相应的护理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10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1.进食;2.床上活动:翻身、平移、起坐;3.穿衣;4.修饰:洗(擦)脸、刷牙、梳头、剃须;5.洗澡;6.床椅转移;7.行走:平地行走、上下楼梯;8.小便;9.大便;10.用厕:蹲下站起、拭净、冲洗(倒掉)、整理衣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该10项内容,满分100分,61分以上为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12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1.进食;2.修饰:洗擦脸、刷牙、梳头、剃须;3.更衣:穿脱衣、定时更换衣物、按照环境变化适时增减衣服;4.理发、洗澡、剪指甲;5.整理个人卫生:整理自己的床铺、打扫室内卫生、清洗衣服、女性处理经期卫生;6.小便;7.大便;8.外出行走:自主外出、找回出发处;9.睡眠:按照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10.服药:保管药物、定时服药、定量服药;11.使用日常生活用具:使用炉灶、日用电器、自来水;12.乘车。该12项内容满分120分,81分以上为日常生活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另外,精神障碍者有自杀、自残、伤人、毁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者倾向一项以上的,治疗满一年,经诊断或者鉴定仍未有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护理必要性应分为定残前和定残后两个阶段分别审查。定残前的护理必要性的认定,一般参考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意见的,可以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审查伤情对生活自理的影响,并参考医嘱确定护理必要性。对于不构成伤残的轻微伤情,一般不认为具有护理必要性,不支持护理费,或者对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适当支持(合理住院期间的判定参照本章医疗费部分)。定残后的护理必要性的认定,应当参考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意见不予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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