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 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 并及时告知委托人。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因此增加当事人费用支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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