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中 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如下限制:
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 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管 理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 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2.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一) 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 任何工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 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 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 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 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 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 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 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 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规定和审批程序, 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 关的各种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 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 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 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4.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 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 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 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 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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