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用人单位与其在职职工签订承包协议,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用工法律性质,不能免除劳动关系双 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经济考核分配模式。承 包人招用人员参与完成其承包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用工过程的事实证据,极易被裁判为用人单位 与承包人招用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12.html
用人单位与在职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再签订承包协议的,或与社会独立自然人签订承包协 议的,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以自然人身份签订承包协议的,存在违法发包的风险,用人单 位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招用人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发包方应依法承担承包人招用人员因工负 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 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 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1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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