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分
在实践中,介绍贿赂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和撮合,不论是对行贿还是受贿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因此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当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在贿赂实现后又给予介绍贿赂人以财物的情况下,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之间的界限显得更为模糊。以下是主要的区分标准:
1. 主观故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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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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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目的在于通过权钱交易,从行贿人一方取得权钱交易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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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与某企业负责人B共谋,由B向A提供财物,A利用职务便利为B谋取利益,A和B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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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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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通过中介行为,促成行贿人和受贿人的权钱交易,从而收取居间费用,其性质是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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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主观上并无与受贿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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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中间人C在行贿人D和受贿人E之间进行沟通和撮合,促成D向E行贿,C从中收取居间费用,C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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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人代表的利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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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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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代表着受贿方的利益,只为受贿一方服务,实施的是帮助、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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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的助手F帮助A收受贿赂,F的行为代表A的利益,仅为A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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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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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代表自己的利益,同时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服务,其行为在于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沟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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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中间人C在行贿人D和受贿人E之间进行沟通和撮合,C的行为代表自己的利益,同时为D和E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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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物性质及占有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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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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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为人是一个利益整体,行贿财物不区分特别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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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和某企业负责人B共谋,由B向A提供财物,A利用职务便利为B谋取利益,行贿财物由A和B共同占有,不区分特别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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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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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与受贿人是两个利益主体,介绍人不能共同占有贿赂财物,而是在此之外单独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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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中间人C在行贿人D和受贿人E之间进行沟通和撮合,C从中收取居间费用,C不能共同占有D向E提供的贿赂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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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介绍贿赂人是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的意图进行斡旋、撮合,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主体。其行为性质和主观故意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代表的利益以及财物性质及占有情况上。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这些方面,以确定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性质。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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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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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确认其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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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与受贿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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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代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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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代表的利益,确认其是否仅为受贿一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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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同时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服务,可以主张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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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财物性质及占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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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财物的性质及占有情况,确认行为人是否共同占有贿赂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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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单独收取费用,不共同占有贿赂财物,可以主张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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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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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代表的利益以及财物性质及占有情况,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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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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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介绍贿赂罪或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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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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