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在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的共同受贿中,各行为人一般均构成受贿罪,但不能简单认定所有参与人均是实行犯,从而认定均为主犯。在共同受贿犯罪中,需要仔细区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以及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 主犯
    • 如果所有行为人的职务与请托人的事项有关联,且向请托人索要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共同的实行犯,属于主犯。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和B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C索要贿赂,A和B均构成主犯。
  • 从犯
    • 如果有的行为人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参与了共同受贿行为,可能构成帮助犯或教唆犯。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C索要贿赂,B虽未利用职务便利,但帮助A收受贿赂,B可能构成帮助犯。

2. 共同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与斡旋受贿犯罪都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犯罪主体不同
    • 共同受贿: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 斡旋受贿: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贿赂,不能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而斡旋受贿人可以单独构成受贿罪。
  2. 主观方面不同
    • 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
    • 斡旋受贿:两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无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直接利用职权的行为人是在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指示、要求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和B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C索要贿赂100万元。A和B均实际收受了贿赂,并为C谋取了利益。
  • 分析:A和B均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C索要贿赂并收受贿赂,构成共同的实行犯,属于主犯。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C索要贿赂100万元,B虽未利用职务便利,但帮助A收受贿赂。A收受贿赂后,为C谋取了利益。
  • 分析:A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主犯;B虽未利用职务便利,但帮助A收受贿赂,构成帮助犯。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行为人的职务便利
    • 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确认其是否构成实行犯。
    • 如果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便利,但参与了共同受贿行为,可以主张构成帮助犯或教唆犯。
  2. 审查主观故意
    • 仔细审查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
    • 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可以主张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3. 审查证据
    •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主观故意,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4.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共同受贿罪或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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