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案件中,责任的区分需要根据双方是否事先通谋以及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1. 事先通谋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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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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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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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通谋,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B协助A收受贿赂,A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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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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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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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与某国家工作人员A通谋,B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A协助B收受贿赂,B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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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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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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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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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和B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A和B均收受贿赂,如果A是主犯,A和B均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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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先无通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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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后,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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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构成实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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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先收受贿赂,然后要求某国家工作人员A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A在明知B已经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C谋取利益,A和B构成实行共犯,均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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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后由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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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对犯罪没有支配作用,应以帮助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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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而后由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收受贿赂,B对犯罪没有支配作用,应以帮助犯承担责任,A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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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某国家工作人员A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通谋,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B协助A收受贿赂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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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B协助A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2: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先收受贿赂50万元,然后要求某国家工作人员A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A在明知B已经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C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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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A和B构成实行共犯,均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C谋取利益,而后由某非国家工作人员B收受贿赂50万元,B对犯罪没有支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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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A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B以帮助犯承担责任。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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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事先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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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双方是否事先通谋,确认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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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职务便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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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双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确认具体的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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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从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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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双方在犯罪中的作用,确认是否可以分清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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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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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双方的行为性质和主观故意,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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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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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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