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类犯罪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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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类犯罪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税务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是主要犯罪主体,但如果参与其中,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并且可能面临从重处罚。以下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税务类犯罪的辩护要点:

一、审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 主体身份的确认
    • 税务人员:明确当事人是否为税务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税务执法人员、税务管理人员等。可以通过工作证、任职文件、人事档案等证据确认其身份。
    •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审查当事人是否为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海关人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可能在税务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具有一定的职权。
  2. 职责范围的审查
    • 职权范围: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判断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税务犯罪。例如,税务人员是否利用税收征管职权,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管理职权。
    • 职权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否与税务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例如,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是否利用职权掩盖犯罪行为。

二、审查是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1.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辩护人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 其他税务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除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税务犯罪中也可能存在对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的规定。例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犯罪,也可能被从重处罚。
  2. 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 利用职务之便: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税务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例如,税务人员是否故意不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其管理职权为犯罪行为提供保护。
    • 参与犯罪的程度: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在税务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例如,是否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还是仅是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 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特别严重。例如,是否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巨大,或者是否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三、辩护策略

  1. 提出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辩护意见
    • 主体身份不符:如果当事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身份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重处罚主体范围,辩护人应当提出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辩护意见。
    • 缺乏法定从重情形:如果案件中不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辩护人应当提出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辩护意见。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参与了犯罪,但并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其参与程度较轻。
  2. 按照共同犯罪进行辩护
    •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税务犯罪,但不适用从重处罚,辩护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辩护。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次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说明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例如,是否存在因对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的误判,或者是否存在因他人胁迫而参与犯罪的情形。
  3. 证据收集与梳理
    • 主体身份证据:收集当事人的工作证、任职文件、人事档案等,证明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职责范围证据:收集当事人的职责描述、工作流程文件等,证明其职责范围和职权内容。
    • 参与犯罪证据:收集当事人参与犯罪的证据,包括会议记录、通讯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明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

四、庭审辩护重点

  1. 质疑主体身份和从重处罚情形
    • 主体身份质疑:在庭审中,重点质疑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 从重处罚情形质疑:质疑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说明当事人不适用从重处罚的理由。
  2. 强调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 作用和地位说明:明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说明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 量刑情节说明: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例如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总之,辩护人在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税务类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审查是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从重处罚条件,应当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辩护,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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