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类犯罪中对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与纳税人在税务犯罪中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在进行刑事辩护时,辩护人需要充分理解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以下是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辩护要点:

一、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

  1. 法律定义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扣缴或代收税款,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
  2. 责任范围
    • 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或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不仅包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区别

  1. 行为方式
    • 纳税人:纳税人通常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通常通过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方式逃避税款。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即使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法律后果
    • 纳税人: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上述免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即使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罪的辩护要点

  1. 审查行为性质
    • 主观故意:辩护人应当审查扣缴义务人是否具有逃避税款的主观故意。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因为对税法理解错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而非故意逃避税款,可以提出无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
    • 行为方式:审查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但由于税务机关或其他原因导致税款未及时缴纳,可以提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2. 审查责任范围
    • 代扣代缴义务:明确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范围。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纳税人未提供准确信息)导致税款计算错误,可以提出扣缴义务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
    • 协助义务:审查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协助税务机关的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审查法律适用
    • 法律依据:明确《刑法》第201条对扣缴义务人的适用范围。虽然扣缴义务人不适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后免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辩护人可以提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辩护人可以提出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说明扣缴义务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体辩护策略

  1. 证据收集与梳理
    • 收集代扣代缴证据:收集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证据,如代扣代缴税款的凭证、税务申报表等。
    • 收集财务核算证据:收集扣缴义务人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证明其财务核算的合规性。
    • 收集沟通记录:收集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2. 与司法机关沟通
    • 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进行重新审查。
    • 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其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
  3. 庭审辩护重点
    • 质疑行为性质:在庭审中,重点质疑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性质,说明其不存在逃避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其行为不属于“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
    • 质疑责任范围:质疑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说明其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或者其行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 质疑法律适用:质疑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说明扣缴义务人的行为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犯罪中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与纳税人存在显著差异。辩护人应当充分理解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并从行为性质、责任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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