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
1. 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罪名
在本章犯罪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主要有两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两个罪名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互对应。因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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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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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董事、经理、监事、管理人员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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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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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交通、饮食服务的人员。他们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一定的工作职责,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形,但并非从事公务,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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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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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包括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在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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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区分标准的实例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评标委员会以及谈判和询价小组的工作人员既有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也有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人在代理这些主体的案件时,不仅要审查其所在单位的性质,还要审查其所从事的是否属于公务,这两个标准缺一不可。具体情况如下:
(1)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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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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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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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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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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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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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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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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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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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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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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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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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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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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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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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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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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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辩护人在处理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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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身份: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确认其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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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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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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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司法解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医疗机构、教育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特殊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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