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
1. 特定关系人涉及的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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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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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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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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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行贿,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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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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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接收财物但未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构成犯罪,但对国家工作人员仍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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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事先没有通谋,但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仍未退还或未上交的,推断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可以按照共犯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
2. 特定关系人的含义和范围
司法解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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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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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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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或者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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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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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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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同利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的理解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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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利益关系: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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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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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辩护人在处理涉及特定关系人的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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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身份:仔细审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符合“特定关系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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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审查特定关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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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特定关系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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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司法解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特定关系人”范围的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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