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
1. 滥用职权的定义
滥用职权是指违法行使职权。所谓违法,包括直接违反国家规定,也包括违反惯例、习惯、原则。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例如,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却不进行解救,就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
2. 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职权不同而各不相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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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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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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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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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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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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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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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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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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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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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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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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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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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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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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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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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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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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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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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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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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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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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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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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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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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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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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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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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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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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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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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滥用职权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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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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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职责范围,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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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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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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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认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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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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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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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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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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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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