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普通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
普通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没有被限制在特定领域,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构成该类犯罪。但司法型和特定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则有特定领域的限制,不具备特定条件的主体,不能构成对应的犯罪。
2. 司法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
司法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同的犯罪,主体职责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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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多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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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多为具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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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多为有执行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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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多为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3. 特定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
特定型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有特定领域的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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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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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政执法人员。
(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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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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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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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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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7)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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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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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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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10)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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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海关工作人员。
(11)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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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1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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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1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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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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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5)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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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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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类犯罪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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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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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定领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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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职责范围,确认其是否在行使特定职责时实施了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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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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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认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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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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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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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身份、职责、行为性质和后果,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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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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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定型渎职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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