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类犯罪中对玩忽职守的界定

玩忽职守

1. 玩忽职守的定义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
  • 不履行职责:应当履行且有条件履行,但违背职责要求而未履行。
  • 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履行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
不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和不作为相互交织。

2. 玩忽职守的具体表现形式

玩忽职守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职责不同而各不相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玩忽职守行为:
  1.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行为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行为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特定执行职责。
  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行为表现: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行为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5.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行为表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行为表现: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7. 商检失职罪
    • 行为表现: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8.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行为表现: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行为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3. 相关司法解释

在处理玩忽职守罪案件时,辩护人需要注意以下司法解释:
  1.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 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 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 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 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5.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6.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 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 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 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玩忽职守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行为人的职责范围
    • 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职责范围,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
    • 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是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2. 审查行为性质
    • 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认其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 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审查证据
    •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4.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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